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84號原 告 陳周代軒被 告 楊淯 住臺東縣鹿野鄉永安村0鄰永安路 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陳偉達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