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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榮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王榮斌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3年8

月9日死亡,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13號、第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警方因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現皆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保管中等節,有扣押物品清單、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5年5月18日東檢方崇115聲沒9字第1159009055號函、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東檢112毒偵612號卷第13、63-64頁,東檢113毒偵415號卷第29頁,本院卷第3、9-11頁)。本案既未經起訴,且本院為沒收財產所在地之法院,依前揭說明,法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沒收違禁物。又被告雖已死亡,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明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既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顯無由第三人即被告之繼承人合法持有之可能,而無可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由本院逕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合先敘明。

㈡再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鑑定確認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又盛裝上開毒品之針筒、外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院核聲請人首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1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針筒1支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雄檢112毒偵1061號卷第11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毛重0.289公克,檢驗前淨重0.056公克,檢驗後淨重0.04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雄檢113毒偵1325號卷第67頁)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