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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志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113年度安保字第39號),係屬違禁物,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志明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6日釋放,並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抽1包檢驗,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4月2日慈大藥字第1130402077號函附鑑定書(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而應併予沒收銷燬。是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湘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3包(含包裝袋3只,毛重3.3792公克、0.32公克、1.93公克) (編號1,取樣0.0061公克)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