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侯宏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聲請書上案號載為「114年度執聲字第467號」,應為誤載,詳參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467號執行卷宗封面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10月6日東檢方辛114緩117字第1159018779號函)。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如附表所示,乃於113年1
1月10日自被告侯宏臻處扣得,並為被告自陳施用所餘,經抽驗附表編號2所示,經檢驗具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被告警詢筆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慈大藥字第1131127066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而被告該次所涉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未經撤銷,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在卷可查。
㈡是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刑法上違禁物及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聲請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2包,於法有據。又本案毒品無論以何方式將內含毒品自包裝袋分離,均仍有極微量毒品沾附殘留、無法析離,是該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身,同依上揭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本案毒品經取樣鑑定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從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附表編號 扣案物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毛重:0.4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驗前毛重含標籤:0.818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