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婉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婉鳳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339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Botulinum Toxi
n Type A」西藥成分,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禁藥,且係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相同於「保妥適 BOTOX」、「ALLERGAN 愛力根」註冊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參照)。再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四、經查: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品,有財政部
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號:商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在卷可查,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Botulinum Toxin Type A」
成份,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藥品,有涉案貨物採證照片、進口報單(報單號碼:第CX//12/223/F2Q8M號)、個案委任書、商業發票、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14年10月28日FDA藥字第1140021991號函暨其附件檢驗報告書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之物內含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無訛。然依前揭說明,單純持有禁藥非刑法上處罰之行為,且應為行政管制之範疇,是聲請人另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之物「沒入銷燬」,尚有誤認,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附表物品名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仿冒BOTOX藥品 23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保管字第2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