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蘇正信被 告 石紹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羅文昱律師(法扶律師)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林景隆選任辯護人 李淑珺律師(法扶律師)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114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標題欄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作成之115年度國審聲字第2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莊鈞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昭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