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A01法定代理人 A02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附民被告 A03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