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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東簡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17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佩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僅為一己私利,竟恣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且已有因竊盜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兼衡酌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竊取所為手段、竊取之物品價值,暨其於警詢中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4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亦有明定。本案被告因竊盜而取得之新臺幣300元,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尋獲發還被害人或由被告另行賠償被害人,自應在竊盜犯行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2567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6日15時29分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標示時間),在臺東縣鹿野鄉柑園路與南二路交岔路口旁土地公廟內,徒手竊取虎爺神像前香爐旁(紅色盤子)之香油錢約新臺幣(下同)300元離去。嗣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A01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郭許麗珠(上址土地公廟副主委)指述綦詳,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及相關照片(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見警卷編頁第10-25頁)、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前已多次觸犯同罪,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請量處適當之刑。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0元(以最有利於被告計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