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僧心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瑞穗鮮奶吐司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2未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恣意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財產權並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竊取物品之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及對社會整體危害程度等情,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即瑞穗鮮奶吐司1包),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合法發還予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證(見偵字卷第19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748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東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東航門市,徒手竊取(未攜至櫃臺結帳)附表所示店內商品得手離去。嗣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上址統一超商東航門市店長)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2經傳喚未到庭,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附表編號2部分所示商品已發還)、扣押物品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所犯上開竊盜計2罪,犯意各別,請分論併罰。至本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計約新臺幣(下同)58元(附表編號1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蘇烱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滋祺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現場 監視器錄影畫面標示時間) 竊取商品(商品合計價格) 備註 1 114年9月25日10時48分許 「瑞穗鮮奶吐司」1包(58元) 採認A02於警詢自白之品項與數量 2 114年10月29日17時1分許 「新感覺-草莓夾心」、「芋泥蛋糕捲」、「統一麵包椰子葡萄捲」、「統一麵包菠蘿奶酥麵包」、「統一麵包起酥肉鬆麵包」各1份(170元) 1.採認A02於警詢自白之品項與數量。 2.左列扣案商品已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