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東簡字第 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7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慶聖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臺灣紅檜貳根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7行「以4,500元向該人購買上開臺灣紅檜2根」更正為「交付該不詳之人4,500元,並委請其將臺灣紅檜2根載運至地址不詳之友人住處」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個人私利,明知

不得任意侵占暫時脫離林務局管領之漂流木,竟仍恣意為之,所為非是;又考量被告雖坦承犯行,惟其所侵占之臺灣紅檜價值非低,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非被告所有,有證人陳崇正、張雅芳於警詢證述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3至19頁),又該扣案物亦非違禁物,不具特別危險性,因認不具刑法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另扣案之電鋸2把,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臺灣紅檜2根,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93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14年6月間某日時,在臺東縣臺東市人工湖地區,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正在撿拾因豪雨災害而由鄰近之國有林班地沖刷至該處之臺灣紅檜2根(材積共0.42立方公尺,總價值新臺幣【下同】29,190元),其明知上開森林主產物殘材係屬脫離主管機關管領之漂流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漂流物之犯意,以4,500元向該人購買上開臺灣紅檜2根,以此方式將之據為己有。嗣A01於114年9月22日11時27分許,使用不知情之張雅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載運上開林木,將該車停放於臺東縣臺東市連航路237巷,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臺灣紅檜2根,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張雅芳、證人即臺東縣政府農業處-林務保育科人員李振哲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東縣政府委託農業部林業保育署臺東分署查定紅檜漂流木案價格查定書、每木調查明細表、臺東縣政府115年2月6日府農林字第1150025616號函暨漂流木撿拾公告各1份、現場照片8張,扣案之臺灣紅檜2根等物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