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敏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所載「大麻」均更正為「四氫大麻酚」、第3至4行所載「於民國114年9月24日9時25分許前某日」應更正為「於民國114年4月間某日」、第5、8行所載「大麻花」均更正為「含四氫大麻酚之葉草」、第7行時間應補充為「上午」9時25分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所載「大麻花」更正為「含四氫大麻酚之葉草」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A01明知毒品對人體危害甚鉅,且為國家所禁止持有,竟仍為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情(見偵卷第11至12、83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詳述),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等情,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可佐(見偵卷第10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扣案物 說明 1 含四氫大麻酚之葉草1包 實驗室編號:Z0000000000號,驗前毛重2.2482公克,取樣0.1017公克,驗餘毛重2.1465公克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54號被 告 A01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禁止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24日9時25分許前某日,在其所經營之清谷餐酒館(址設:臺東縣○○市○○路00號),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外籍人士無償取得大麻花1包(毛重2.14公克)而持有之。嗣經警徵得其同意,於114年9月24日9時25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大麻花1包,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大麻花1包可資佐證,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報告編號:0000000000)及刑案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大麻花1包(毛重2.14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 立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佳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