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賢文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調偵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性影像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
未經其同意擅自張貼其性影像網址連結在個人社群平台,使不特定人得以見聞,此舉顯已侵害告訴人身體自主隱私權,欠缺尊重他人隠私權之法治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參酌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五專肄業、從事業務、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偵字第2817號卷第65頁),及本案犯罪之手段、侵害法益之態樣、無前科之素行(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調偵字第5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與代號AW000-B113287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A女)素不相識,其自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某不詳群組中,取得A女口交、性交畫面之性影像影片網址後,竟基於供人觀覽性影像之犯意,未經A女同意,先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某時許,將上揭性影像之網址連結「https://www.p****f.com/video/*****9/真的hbd了知名直銷創辦人外流」,以LINE傳送予其女友陳○○;復將其與陳○○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以暱稱「xianwenstagram」發布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之限時動態上,以此方式供人觀覽A女之性影像。
二、案經A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Instagram限時動態之截圖畫面1張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他法供人觀覽他人性影像罪嫌。又被告上開犯行,顯係基於同一犯意所為,均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應可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是請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至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發布其與案外人陳○○間之LINE對話紀錄之行為,另涉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
惟查,觀諸該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僅有網址乙情,有Instagram限時動態之截圖畫面1張在卷可佐,是被告所發布之限時動態內容,核與刑法「猥褻」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遽論以妨害風化罪責,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上開起訴事實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曹維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翠婷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 1 項之罪,其性影像係前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攝錄之內容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7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三項性影像者,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