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簡字第9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明祥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A01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收受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明知前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作用,對被害人為家庭暴力之行為,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犯行,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可,並考量本案犯罪動機、手段、違反保護令之情節,兼衡被告此前無家庭暴力之前科,然有竊盜等前案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素行難謂良好尚可,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莉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025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係胡○○之子,2人間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之家庭成員關係,A01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16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258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胡○○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之行為,有效期間至116年10月15日止。A01明知前述保護令之裁定內容,仍於115年2月26日22時許,在其位於臺東縣○○鄉○○村○○路000號住處,以腳踹胡○○之房門逾10下,又大聲咆哮,使胡○○心生畏懼,以此方式對胡○○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之內容。
二、案經胡○○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A01於偵查中僅坦承以手敲胡○○之房門,否認有以腳踹乙節。然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胡○○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25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告誡約制單、家庭暴力通報表、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共3張在卷可稽,是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許莉涵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曾千純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或依第 63 條之
1 第 1 項準用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第 10 款、第 13 款至第 15 款及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