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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東交簡附民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 告 王梅芳被 告 陳美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東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原告具狀撤回告訴,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以115年度交易字第39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是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均予判決駁回。

(三)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用,而本件復無於訴訟過程中支出送達或鑑定等裁判外訴訟費用,本院即無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金額,及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