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7號原 告 林家琪被 告 陳益祥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5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益祥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6日,以115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判決科處罪刑在案,及原告林家琪業於115年10月15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簡字第125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林家琪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藍得榮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