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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東原簡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傳宗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7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而未遂」3字應予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A03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固認被告所為應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惟告訴人A01既因受詐欺而交付財物與被告收受,自應論以詐欺取財既遂罪,且檢察官已當庭更正罪名為詐欺取財既遂罪,並使被告表示意見,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為土地宮廟服務人員

,竟為獲取財物,向告訴人佯稱為廟方人員,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所為實屬不當;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其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及經濟狀況等情(見本院卷第40頁,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詳述),暨其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紀錄(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詐得之新臺幣1,000元,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陳述明確(見偵卷第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又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鈺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787號被 告 A03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明知自始並無御守平安香袋可販售,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8日17時30分許,在址設臺東縣○○里鄉○里街00號之太麻里福興宮招財貓土地公廟,向A01佯稱其為廟方人員,可向其購買御守平安香袋等語,致A01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1,000元與A03。A03收受上開金錢後,即將之放入口袋,經A01察覺有異,命其返還金錢並通報該廟方人員處理而未遂。嗣經A01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刑案現場測繪圖1份、刑案現場照片8張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A0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惟經告訴人當場察覺有異而未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郭又菱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靜華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