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簡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薇婷被 告 鄭哲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鄭哲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蒜味狠台味三拼、排骨雞醬香嫩雞胸、招牌韓式嫩雞胸各壹包,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二、鄭哲希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韓式煙燻風味牛筋牛肚、韓式煙燻風味烤腸雞胗、豬肉起司蛋堡、香雞蛋堡各壹包、肯瓊風味烤雞胸棒壹條,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三、第一項、第二項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鄭哲希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17時51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全家台東大豐店」,接續將該店店長陳彥霖所管領、放置於商品陳列架之蒜味狠台味三拼、排骨雞醬香嫩雞胸、招牌韓式嫩雞胸各1包(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187元),均藏放於己身側背包,而竊取得手。
(二)於114年12月16日17時14分許,在臺東縣○○市○○○路 000號「全家台東大豐店」,接續將該店店長陳彥霖所管領、放置於商品陳列架之韓式煙燻風味牛筋牛肚、韓式煙燻風味烤腸雞胗、豬肉起司蛋堡、香雞蛋堡各1包、肯瓊風味烤雞胸棒1條(價值合計297元),均藏放於己身側背包,而竊取得手。
嗣經陳彥霖察覺失竊、調閱監視器影像後,為警據報查悉全情。
二、案經陳彥霖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鄭哲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人陳彥霖於警詢時之證述、刑案現場照片(攝影時間:114年12月16、18日)、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案發時間:114年12月16、10日)、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時間:114年12月18、11日)、鄭哲希涉竊盜一案照片黏貼、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各1份在卷可稽,自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亦有上開證據可資補強,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事實欄一所載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再被告各次所犯客觀上雖有複數竊取商品之行為舉止存在,然其主觀顯均係出於單一行為決意,且各該行為具有時、空上之緊密關連,復係侵害相同法益,則該等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自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俱屬接續犯。又被告本件所犯各罪,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案發時業為年逾30歲之成年人,心智已然成熟,復具相當社會生活經驗,理當知曉是非,且斯時顯具謀生能力,縱有食用商品需求,本得循合法途徑以為獲取,竟反為本件犯行,自足認其遵守法治、尊重他人財產權益等觀念均有欠缺,且所為業致證人陳彥霖受有相當財產上損害,復迄未能予積極填補,確屬不該;另念被告本件犯罪動機、目的雖均非良善,然仍非顯然惡劣,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非差,更係徒手行竊,犯罪手段單純,加以所竊得商品價值合計各為187元、297元,尚非顯然重大;兼衡被告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等狀況(參卷附調查筆錄、個人基本資料),及其前案科刑紀錄(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原簡字第141號判決處拘役50日、30日,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於114年3月6日執行完畢;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綜合判斷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被告各行為之關連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其人格特性、犯罪傾向暨與前科之關連性,及社會之處罰期待等項,暨參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後,定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刑處分之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因本件所犯各獲有:1、蒜味狠台味三拼、排骨雞醬香嫩雞胸、招牌韓式嫩雞胸各1包;2、韓式煙燻風味牛筋牛肚、韓式煙燻風味烤腸雞胗、豬肉起司蛋堡、香雞蛋堡各1包、肯瓊風味烤雞胸棒1條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在前,是該等物品均核屬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春梅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