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東原簡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簡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1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A1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後備軍人,應知悉若有遷移住居所需依規定申報,以利教育召集之實施,卻無故未申報,致使本件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影響國家後備防衛機制之正常運轉,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薇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奕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志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171號被 告 A1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1係後備軍人,其明知後備軍人如未實際居住在登記之戶籍地,應隨時申報更正,以免國軍相關召集勤務通知無從送達,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實際居住處所,致使由臺東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民國114年7月5日8時,前往臺東縣○○鄉○○村○○路000號報到之114年精誠甲字第120300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

二、案經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函送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臺東縣後備指揮部查詢作業資料、陸軍臺東地區指揮部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114年度7月份教育召集郵遞無法交付退回查證、追送情形管制表、教育召集令、臺東縣列管後備軍人參加召集未按戶籍地居住亦未申報戶籍遷移調查表、召集令交付情形紀錄表、臺東縣後備指揮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薇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馨云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