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東原簡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高東閔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之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林家伃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向告訴人怡富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本案機車,明知依契約約定,在價款全部繳清前,僅有機車使用權,並無所有權,卻於取得本案機車後,僅繳交3期款項,即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斟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犯罪所新臺幣5萬3,460元(00000-00000=53460),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芃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533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於民國103年8月22日向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怡富公司)之特約商東園機車行,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下稱本案機車),買賣價金共新臺幣(下同)7萬1,280元,約定由A01分12期給付,每期給付5,940元予怡富公司,於價金未全部付清前,本案機車仍屬怡富公司所有,A01僅得先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占有使用本案機車,不得任意出售、移轉、質押、典當或為其他處分。詎A01取得本案機車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繳納3期款項後,即於103年12月28日應繳納第4期款時不再繳款,經怡富公司催告應返還本案機車後,仍置之不理,將上開機車移置他處,並拿去當鋪典當,以此方式侵占入己。嗣怡富公司發覺有異,遞交告訴狀至本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怡富公司訴由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被告之駕照、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分期付款申請書、繳款明細表、查詢車籍資料結果、催收歷史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事陳報狀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智慧分析決策支援系統查詢結果截圖3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被告侵占之本案機車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吳芃萱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馮怡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