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尹綱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尹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