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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0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玉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陳玉萍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彭凱璘法 官 江 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