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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全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毒偵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全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20頁),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