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吉源本件被告林吉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傳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