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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5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康綸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康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政晏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