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易字第9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進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進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之強制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