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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毒聲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范宏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69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8、42、89、91、121、164、259、323、380、396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第1項、第2項之規定,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15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範。而所稱「3年後再犯」,係指只要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三、再按尿液初步檢驗係採用免疫學分析法,由於該分析法對結構類似之成分,亦可能產生反應,故初步檢驗呈陽性反應者,需採用另一種不同分析原理之檢驗方法進行確認,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則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分析法,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同)以92年6月20日管檢字第0920004713號函示說明在案。又服用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服用量之30%以原態排泄於尿液中,3至4天內排泄總量為90%,甲基安非他命服用後24小時內約有服用量之70%排泄於尿液中,上開毒品施用後於尿液中可檢出時間,受施用劑量及頻率、施用方式、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及其代謝情況等因素影響,因個案而異,一般可檢出之時間為安非他命1至4天、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等情,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3月10日管檢字第0920001495號函釋示明確。

四、經查,被告A01就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七)、(九),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就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一)至(六)、(八)、(十)於偵查中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惟稱:詳細時間忘記了等語。其就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一、(一)至(三)、(五)、(六)、(十)犯行之尿液檢體,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檢驗確認,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就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一、(四)犯行之尿液檢體,經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分析法進行檢驗確認,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就檢察官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一、(八)犯行之尿液檢體,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等進行檢驗確認,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分別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資料在卷可稽,是已可排除毒品偽陽性反應之可能性。準此,被告有於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時間、地點,以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洵堪認定。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於107年11月2日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32頁),揆諸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之見解,因其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之日已逾3年,且被告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前,未依約定時間至臺東縣衛生局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參加毒品戒癮治療動機評估說明會,足見其遵守法律意識薄弱且無履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意願,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裁判案由:觀察勒戒處分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