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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湘琪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湘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湘琪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3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4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