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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王新華上列被告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製作日期為同年月27日),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日期欄所載之「114年」,應更正為「115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5年度聲保字第20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此見本件聲請日期、正本製作日期等即明,揆諸前開說明,對之予以更正,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