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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梁育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梁育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育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5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4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55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翊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