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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希聖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希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希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8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32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