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琇棋受 刑 人 任啟石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任啟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啟石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4年11月,復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4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746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