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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保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章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潘章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章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8年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5年1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65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