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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綺嬅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61號、114年度執字第1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綺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綺嬅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2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15-64頁、本院卷第11-25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見執聲字卷第9-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21年9月)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5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21年),兼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侵占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其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受刑人未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整體情狀綜合判斷,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因與附表編號1、3至5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黃綺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侵占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6月(2次)、1年4月(8次)、1年3月(2次)。 犯罪日期 113年9月18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9月間至113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676、7551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緝字第129號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2588、345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臺東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82號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67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0日 114年5月26日 114年5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臺東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82號 114年度東原簡字第67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3日 114年6月26日 114年6月19日 備 註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74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03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600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是/是 否/否

編號 4 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4年1月15日 113年9月前某時至113年9月16日 113年9月前某時至113年9月1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657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12日 114年9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48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確定日期 114年7月11日 114年11月11日 備 註 臺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830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816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