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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6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星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星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星諭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院業於民國115年9月18日發函命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對臺灣

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一案表示意見,並隨函檢附臺東地檢署聲請書暨受刑人李星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俾便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嗣經受刑人寄回本院,對本案定刑表示:我不合刑,因後頭還有案件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意見表1紙附卷可查(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60號卷第47頁),是本院業已合法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犯行,雖經分別起訴,由法

院以不同刑事訴訟程序裁判分別論罪科刑,然於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仍應與在同一刑事訴訟程序裁判定應執行刑時採相同標準,不得僅因是否分別起訴等偶然因素,就定應執行刑為相異之衡量,先予敘明。

㈣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罪係於113年12月間至114

年2月下旬間,於密接時間內犯罪,犯罪類型類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意型態相類,而所犯詐欺罪均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足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有違罪責原則。考量因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㈤爰綜合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角色分

工地位、造成法益侵害程度(參如附表所示裁判)、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受刑人未來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衡以各罪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與內部性界限、恤刑目的、先前定刑狀況、刑罰公平性之實現、受刑人對定刑表示之意見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 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4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4/1/13-114/1/16 114/2/9 114/1/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181、5827號 橋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985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偵字第50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雄高分院 橋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4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1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2日 114年10月14日 114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雄高分院 橋頭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64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41號 114年度原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4日 114年11月27日 114年12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①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465號 ②編號1、2、3、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①橋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706號 ②編號1、2、3、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彰化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411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4/1月初-114/2/4 113/12月間-113/12/31 114/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5257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788、2949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24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東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53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4年11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15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東地院 雄高分院 案 號 114年度審原訴字第53號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114年度原金上訴字第89號 判決日期 115年1月7日 115年2月25日 115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564號 ①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32號 ②編號1、2、3、5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18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866號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4/1/15-114/1/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3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5年度原金訴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5年5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備註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894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