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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7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閻 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閻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閻方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108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業將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暨受刑人閻方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寄送予受刑人,俾便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意見,嗣經受刑人寄回本院,對本案定刑表示其還有案件尚在開庭等語,有上開意見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71號卷第53頁),是本件業經保障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㈡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各次加重詐欺罪,均係

於民國113年9月初所為、附表編號2、11則分別於113年2月、12月間所為,各次詐欺犯罪之犯罪類型類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意型態相類,而均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足認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高,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有違罪責原則。考量因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㈣爰綜合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角色分

工地位、造成法益侵害程度(參如附表所示裁判)、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受刑人未來有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衡以各罪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與內部性界限、恤刑目的、先前定刑狀況、刑罰公平性之實現、受刑人對定刑表示之意見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 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3/9/11 113/2/23 113/9/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962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5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1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803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7日 114年3月11日 114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09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730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1日 114年8月21日 114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①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14號 ②編號1、2經中高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①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220號 ②編號1、2經中高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889號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13/9/10 113/9/6 113/9/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981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5、71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8446、58794號、114年度偵字第1048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972號 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42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37號 判決日期 114年9月12日 114年12月9日 115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灣高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1972號 114年度審上訴字第1428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3437號 判決日期 114年10月15日 115年1月7日 115年3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312號 士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854號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533號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13/9/10 113/9/12 113/9/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7443號 高雄地檢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14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257號 、114年度偵字第6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980號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2月9日 115年3月20日 115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高雄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2980號 114年度訴字第544號 115年度上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25日 115年4月29日 115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461號 高雄地檢115年度執字第5881號 臺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463號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13/9/11 113/1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11507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673、4044、4306、4414號、115年度偵字第3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309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3月19日 115年6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訴字第1309號 115年度金訴字第63號 判決日期 115年6月11日 115年7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3565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1178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