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念軒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江念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念軒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編號3、4宣告刑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9-102頁、本院卷第11-30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罰金10萬元、3萬元,與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之罰金總和,兼衡受刑人分別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暨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1-43頁),以及其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附表:受刑人江念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月。(9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0次) 有期徒刑1年4月。(9次)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29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民國112年3月8日至112年3月14日 111年12月30日至112年1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 111年11月間某日,予以更正) 111年2月間至111年3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40號、第2576號、第2972號、第3322號、第4193號、第4271號、第4557號、第4571號、第5027號、第5172號、第5538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49、1150、1151、231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05號、111年度偵字第14669號、第14970號、第14971號、第20683號、第24296號、第28853號、第29006號、第29661號、第32186號、第32215號、第32228號、第32251號、第32349號、第32794號、第35047號、第35550號、第37109號、第37931號、112年度偵字第9507號、第14822號、111年度偵字第515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92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85、927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8月31日 113年10月4日 備 註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2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75號 臺東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97號 編號1至2號,經臺東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編號 4 5 6 罪名 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罪 幫助犯修正前一般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4日至111年3月9日 112年2月24日至112年3月20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20日至112年2月24日,予以更正) 111年10月11日至111年10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予以更正)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8363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921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274號、第515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49號、第750號、112年度偵字第9379號、第9380號、113年度偵字第1046號、第1682號、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453號、臺東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145號、第2691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409號、113年度偵字第3264號、第3265號、第5417號 臺東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號、第188號、第1006號、第1085號、第1198號、第1218號、第1500號、第1558號、第1680號、第1761號、第1801號、第1839號、第2070號、第2071號、第2072號、第2261號、第2271號、第2463號、第2484號、第2541號、第2854號、第2855號、第2949號、第2950號、第3001號、第3087號、第3088號、第3529號、第3620號、第3980號、第57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2日 114年2月27日 114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6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4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6日 114年2月27日 115年2月4日 備 註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47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87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71號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