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清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偵查另案即115年度他字第467號案件需要,聲請提供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妨害公務案件於民國115年5月5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妨害公務案件之當事人,
其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聲請,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
㈡復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
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併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該法庭錄音內容,亦不得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法庭錄音內容 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8號案件於115年5月5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