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昌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昌昇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固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惟受刑人其後具狀陳稱:伊不要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足見受刑人不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認其已撤回請求,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已於本院作成裁定前,變更原意見而撤回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檢察官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附表: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4年4月間某日 起至同年5月4日止之期間 114年5月14日 114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8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3018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14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4年12月29日 114年12月29日 114年1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14年度原易字第118號 114年度簡字第14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1月28日 115年1月28日 115年2月10日 (聲請書誤載為115年2月6日,予以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6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77號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439號 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 尚未執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3年12月6日 113年12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東地檢114年度偵字第21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31號 判決日期 115年4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東地院 案 號 115年度簡字第3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5年5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備註 臺東地檢115年度執字第786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