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忠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執聲字卷第11至38頁,本院卷第11至19頁),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最後犯罪之時,尚在各罪中最先判決確定之日前,又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數罪併罰聲請狀可佐(見執聲字卷第51至55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外部界限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加計之刑期總和,兼衡受刑人分別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侵害法益有別,及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以及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不法與罪責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附表:

附表 115年度聲字第91號 A01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 案號 判決 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4月 (2次) 民國112年5月29日 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8號 113年8月16日 均同左 113年10月15日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 (5次)、 有期徒刑5年1月(15次) 112年7月7日至113年3月17日 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6號 113年12月25日 均同左 114年2月6日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 3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3月 (3次)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7日、 112年11月9日 4 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112年1月至同年3月間某日 本院113年度原侵訴字第19號 114年3月26日 均同左 114年5月9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3年8月29日 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6號 114年12月3日 均同左 115年1月7日 備 註 編號1: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2: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 編號3: 經同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1至4: 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