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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緝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茂佑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茂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李宛臻法 官 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