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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雙全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雙全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張鼎正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2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