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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頂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鍾頂金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法 官 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