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簡字第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湄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之115年度金簡字第2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25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顯有誤寫,然因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立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更正處 更正前 更正後 1 原判決附表編號2「支付金額」欄 「新臺幣5萬元」 「新臺幣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