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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訴字第10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姚彥臣選任辯護人 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姚彥臣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9月17日宣判,茲因發現罪名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為保障被告防禦權,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