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定燦選任辯護人 蔡淑湄律師
藍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定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