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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 年金訴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金訴字第12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定燦選任辯護人 蔡淑湄律師

藍玉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定燦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庭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