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黃渝婷被 告 杜梓婷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3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收文戳章可憑,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偵查案號之刑事案件,仍尚無所主張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等情,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103號起訴書影本、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案件繫屬查詢系統結果附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既於被告無刑事訴訟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嗣後刑事部分已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惟原告仍得於刑事案件繫屬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從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湘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