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聲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調解書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與大陸湖南省祈東縣女子甲○○在湖南省衡陽市公證結婚,婚後雙方個性不合,且甲○○不願來台履行同居義務,雙方決定依據當地法律協議兩願離婚,並經湖南省祈東縣人民法院調解成立,作有調解書,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裁定認可註銷結婚登記,並提出湖南省祈東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各一件為憑等語。
二、按依我國法制,離婚之訴為形成之訴,其婚姻關係之消滅必須由法院認定當事人形成權存在,直接以判決宣告之,始生其形成力,而調解程序本質上為兩造之合意,在訴訟法上無法發生形成判決之形成力,故我國民法關於離婚制度,並無調解離婚之規定。大陸婚姻法雖規定「裁判內之調解離婚」,於經法院達成協議,雙方同意離婚,調解離婚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生離婚之效力,與判決書有同等之效力,惟其乃大陸地區之法制,於我國應無適用,目前我國訴訟上之調解離婚,性質上仍屬兩願離婚,須辦理離婚登記,始生離婚效力。本件聲請人與大陸女子甲○○係兩願協議離婚,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立有離婚協議書,聲請人所提出大陸地區湖南省祈東縣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性質上亦屬兩願離婚書,與經由法院所為之判決離婚有異,自不得以法院之裁定認可該民事調解書而生我國判決離婚之效力。
三、再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所謂「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係指大陸地區之裁定、判決而言,並不包括民事調解書在內,大陸地區作成之調解書,不得聲請我國法院裁定認可,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一號裁定及司法院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八三秘台廳民三字第二0五二四號函釋可參。
四、綜上,聲請人以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調解書聲請本件裁定認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寶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