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張震宇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存檔本院109年度暫家護字第11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資料,聲請交付109年6月18日調查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暫家護字第110號暫時保護令事件109年6月18日調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僅稱為備存資料,並未具體敘明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