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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45號聲 請 人 陳維美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新華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新華為監護宣告事件,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5年6月13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