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原 告 余里花訴訟代理人 王慧英被 告 余新榮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 告 余培霖
余光榮余光復余芃萱余光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並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被繼承人余進成之遺產範圍是否包含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同段49建號建物及被告余新榮自被繼承人於東河鄉農會之存款帳戶提領之款項,將影響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審理範圍,而原告與其他繼承人余培霖、余光榮、余光復、余芃萱、余光明已共同向本院另訴請求被告余新榮塗銷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存款,由本院以115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繫屬審理中。因該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審理結果,涉及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影響本件分割遺產訴訟審理範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毅宏